■問題探討-結算失真能否推翻重來?
【 信息發(fā)布時間:2010-04-08  閱讀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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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文華
結算完成后,未能如約取得工程款的原因除了資金壓力或故意拖欠外,,有一種原因是當事人對于結算提出了事后異議,。如發(fā)包人會認為工程量被錯誤多計,套用定額錯誤,,一些簽證單水分過大未被發(fā)現(xiàn)。相應的,在承包人一方看來工程量被錯誤少計,,一些重要簽證遺漏計算,甚至加減錯誤等等情形,。
筆者在此將所有諸如不當簽證,、工程量計算誤差、套用定額錯誤,、適用材料價格錯誤,、簡單的加減乘除的錯誤等等原因所致的結算與已完工程事實不符或與合同約定不符的結算統(tǒng)稱為結算失真,在結算失真的情形下,,雖然結算完成但施工方仍然可能拿不到錢,,這種情況下,,一方起訴并要求重新結算的,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這是一個常有可能發(fā)生的問題,。
對這一問題,有一種觀點認為,,既然結算已經完成,,除非結算存在重大誤解,結果顯失公平,,一方被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導致一方違背了真實意愿等情形,,該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結算外,,否則結算生效,不能推翻重來,。這種觀點相當普遍流行,,但是筆者認為這一觀點值得商榷。
上一觀點所以普遍,,其理由之一是結算應被視為合同行為,,合同一經生效,不能擅自變更,,所以除非一方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行使撤銷權外,,結算就不能推翻重來。理由之二是采取固定總價的施工合同中,,由于投標人投標時核對工程量錯誤導致的價款偏低,,不能打開重新?lián)嵱嬎悖﹫缶退懵﹫罅?,所以結算即便失真,,也不應重來。理由之三是《最高院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通過第二十二,、二十三條傳達了法院審判應盡量減少避免造價司法鑒定的精神,,所以推翻原結算的行為不應被允許。我們來逐一分析這三個理由,。
關于第一個理由,,結算能否視為合同行為呢?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所謂合同是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如一方同意以多少價格賣出,一方同意以多少價格買進,,就構成一個買賣合同,。然而結算是承發(fā)包雙方根據工程合同約定對工程款項(預付款,、進度款、竣工價款)的對賬行為,,結算的本質在于根據既有合同約定,,施工方完成了施工義務后對于應計取多少報酬的對賬,本質系對賬行為而非合同行為,,對賬與合同的關鍵區(qū)別在于合同是各方有相互交會的意思表示,,而對賬沒有意思表示,只是核對賬目,。
舉一個例子,,A公司向B公司分批供應某種商品,年終結算時,,雙方財務人員對賬得出總計供應商品數量為X,,單價為Y,得出總貨款計為X×Y的結論,,并蓋章,,那么,這一對賬行為屬于合同行為嗎,?顯然不是的,如果事后查明對賬錯誤,,數量并非X,,單價并非Y,那么總貨款應當調整嗎,?筆者認為顯然是可以且應當調整的,,不調整反而違反了買賣合同的計價約定,除非雙方對賬時書面記載:本次對賬如與實際數量單價不符,,其結果均予認可,,這樣的條款使得對賬行為具有對原合同計價條款進行變更的性質,而非單純的結算,。
關于第二個理由,,固定總價合同結算時投標人發(fā)現(xiàn)漏報的不能打開重算,那是固定總價合同的應有之義,,投標時漏報工程量是投標失誤行為,,不是結算失真,對于投標失誤的結果當事人只要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就意味著接受投標風險,,當然不能打開重算,,因此對固定總價合同不打開重算與結算失真推翻重算實際上是兩回事情。
關于第三個理由,,司法解釋確實傳達了法院審判工程案件應盡量減少避免造價鑒定的精神,,然而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指的是固定價款合同不能重新鑒定,,第二十三條指的是無爭議的部分不予鑒定,均不是排除對于非固定價合同且有爭議部分的造價進行鑒定,,避免鑒定的精神不是不要鑒定,、知錯不改,所以,,以司法解釋強調減少鑒定的精神來作為理由也是沒有依據的,。
綜上,筆者認為,,將結算行為視為一種合同行為是沒有依據的,,結算的本質在于依據合同進行的對賬行為,一旦出現(xiàn)與已完工程事實不符或與合同約定不符的失真結算,,除非結算時當事人明確表達如有錯誤當事人也予認可,,否則,結算完成不能視為當事人對于結算予以無條件接受,,當事人具有對于失真結算享有主張更正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