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判過程中應如何理解約束性辯論原則
【 信息發(fā)布時間:2012-04-05  閱讀次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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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喻方德
【案情】
被告甲房地產公司與原告乙建筑工程公司簽訂一份建設工程合同書,約定甲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必須付清余款(扣除5%質量保證金),??⒐を炇蘸螅讻]有按照約定付款,,因為乙應當承擔遲延履行責任,,扣除后其已不欠工程款,。乙認為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竣工,是因為在前一年十一月份下大雪耽誤三個月的時間,,這是不可抗力的情形,,故不應承擔遲延責任。雙方為此發(fā)生訴訟,。在訴訟中,,雙方圍繞當年下的雪是否達到雪災標準進行了舉證、質證和辯論,。法院在審理中經調查發(fā)現(xiàn),,一方在法庭調查結束為止也沒有取得相應的建筑資質,按照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的司法解釋第1條的規(guī)定,,該合同應該認定為無效,。為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為此,,乙方上訴。對于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有不同的意見,。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即使法院沒有按照證據(jù)規(guī)定第35條作出釋明,,也不妨礙法院依職權作出裁判,,因為該條規(guī)定不是法院應負擔的義務;
第二種意見認為,,即使法院不負有證據(jù)規(guī)定第35條作出釋明的義務,,法院也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辯論原則。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所謂辯論原則,,不能僅僅從民訴法第12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規(guī)定之缺乏實在的內容和不具剛性的作用上來理解,,有學者將我國民訴法意義上的辯論原則稱之為“非約束性辯論原則”,,提出“約束性辯論原則”的理論,亦即辯論原則所應遵循的內容是:1.直接決定權利義務關系發(fā)生或消滅的事實須在當事人辯論中出現(xiàn),,法院才能將它們作為判決的基礎,。2.對于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法院原則上應受當事人在訴訟中作出的自認的約束,。3.法院調查的證據(jù),,只限于當事人申請調查的證據(jù)。這三項內容就是大陸法系國家的辯論主義三原則,。
在審判實務上,,最高法院也通過對上訴案件的審理,,強調法院不得認定未經當事人辯論的事實(“信達公司石家莊辦事處與中阿公司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3期第23頁),。
在本案中,,出現(xiàn)法院對當事人的辯論意見置之不理的情形,明顯違反了辯論原則,,對當事人造成了突襲裁判,。對于這種現(xiàn)象必須嚴加禁止,對于違反證據(jù)規(guī)定第35條第1款,,亦即“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不受本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可以以此為理由上訴和申請再審。
補充說明辯論主義的含義,,它是指民事訴訟中的訴訟資料(亦即事實和證據(jù))應當由當事人收集和提出,,并且法院只能以當事人在辯論中提出的訴訟資料為裁判基礎。換句話說,,辯論就是提供訴訟資料而已,,不是指我國訴訟法意義上的辯論權,即不是指開庭審理的法庭調查階段的質證和法庭辯論階段對案件性質,、法律關系,、法律適用等發(fā)表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