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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發(fā)布時間:2003-12-15  閱讀次數:】 【我要打印】 【關閉】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明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393號國務院令,公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經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分總則,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勘察、設計、工程監(jiān)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監(jiān)督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法律責任,附則,共8章71條。 出臺這個條例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jiān)督管理,必須遵守這個條例。 條例規(guī)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這個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條例規(guī)定,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